(2017)豫0102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新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决定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谢峰等5人工资报酬共计35869元。执行依据是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ZD0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ZD01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