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经植与夏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经植,夏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3号原告:徐经植,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夏权,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坐14-15楼原告徐经植与被告夏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经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经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经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徐经植负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