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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广汉顺宏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顺宏涂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广汉顺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和兴镇双江西6社。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慈西居民小组A幢慈西-1号。法定代表人:朱开良。申请执行人广汉顺宏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做出的(2016)渝0116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9151.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得知被执行人早已搬迁,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千昊木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汉顺宏涂料有限公司1791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7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李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