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艳与刘海丰、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刘海丰,赵红梅,刘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异37号案外异议人:刘旭山,男,汉族,1966年7月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海丰,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吉林市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控股股东,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刘海丰、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291执495号、(2017)吉0291执恢17号案件中,异议人刘旭山(2017)吉029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的标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旭山称:请求中止执行赵红梅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房号XXX,建筑面积1065.85平方米房屋。理由是刘旭山与赵红梅于1989年1月29日结婚,于2011年10月19日购买了本异议指向房屋,2012年,因刘海丰向张艳借款,赵红梅未经异议人同意为刘海丰提供担保,后法院判决赵红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异议指向房屋系刘旭山与赵红梅婚后共有财产,赵红梅本案债务是基于担保所产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与赵红梅并未析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对此有规定,所以贵院依法不应执行该房产。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刘海丰、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海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艳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减去刘海丰已给付张艳的利息9.9万元);二、被告赵红梅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吉02民终201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我院判决。我院依申请执行人张艳执行申请,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吉029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红梅所有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房号XXX,建筑面积1065.85平方米房屋。另查明,刘旭山与赵红梅于1989年1月29日结婚,于2014年7月28日离婚,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分割财产。赵红梅于2011年11月26日与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嘉业华府,房号XXX,建筑面积1065.85平方米(当时合同约定面积1072.21平方米,后在房产登记时确认为1065.85平方米)房屋合同,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赵红梅开具不动产发票日期是2011年10月19日。房产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预告登记日期是2011年12月8日。2012年3月21日,该房产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是中国工商银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异议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1、刘旭山与赵红梅结婚照(补证)、离婚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赵红梅与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销售不动产发票。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5、刘海丰与张艳借款合同。6刘海丰借款凭证。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赵红梅的房产,并裁定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刘旭山认为基于担保所产生债务既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复函,与本案案情并不一致,不适用于本案,异议人认为该房产是异议人刘旭山与赵红梅共有财产未提供证据支持,仅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不能成立。所以异议人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异议人刘旭山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春伟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