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8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德,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凌云出庭支持公诉,并同意简案快审,被告人谢德对简案快审无异议,本院决定简案快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谢德驾驶车牌号为桂D×××××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接送岑溪市大业镇新村中心小学幼儿园学生回家,行驶至岑溪市大业至诚谏公路大业新村中心小学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8人,实际载人25人,超载17人,超过额定乘客212.5%。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谢德驾驶机动车运输师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岑溪市大业镇新村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人黄某、廖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谢德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谢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上,根据被告人谢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铭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星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