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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郝宝通与武玉乾、郝发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宝通,武玉乾,郝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郝宝通,男,汉族,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文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郝宝通之子。被执行人武玉乾,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郝发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宝通与被执行人武玉乾、郝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作出的(2001)千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宝通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护理费16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玉乾、郝发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武玉乾给付申请执行人护理费900元、郝发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护理费700元。被执行人武玉乾、郝发强自觉交付案件款16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千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武玉乾、郝发强给付郝宝通2017年护理费1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