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唐继红与刘贤玉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继红,刘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003号申请人唐继红,女,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刘贤玉,女,汉族,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唐继红申请执行刘贤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郑化东实施。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据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75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贤玉发出(2017)渝0109执1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刘贤玉收到本院寄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贤玉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唐继红及被执行人刘贤玉就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继红同意本案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