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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同市睿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艾茵、郝好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睿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艾茵,郝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睿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振华街凤凰国际10号商铺。被执行人黄艾茵,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城区迎宾路18-5-102号。被执行人郝好,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迎宾路18-5-1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睿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艾茵、郝好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7万元,利息96413元,案件受理费4936元,执行费389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