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石丽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丽华,女,1956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丽华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石丽华在其居住的武汉市汉阳区五龙路瑞园小区6栋1202室,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陈仁辉,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依法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3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丽华具有系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丽华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石丽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丽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石丽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