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于水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于水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18号。负责人:张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于水跃,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水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