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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妹妹、候丽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妹妹,候丽芳,林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财保2号申请人:李妹妹,女,汉族,住沙县。申请人:候丽芳,女,汉族,住沙县。被申请人:林维华,男,汉族,住沙县。申请人李妹妹、候丽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维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695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维华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妹妹提供其坐落于沙县莲花新村七区855号房产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妹妹、候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维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6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868元,由李妹妹、候丽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