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陈映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陈映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正华,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代理权限:参与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等。被执行人陈映声,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郧西县汇丰矿业开发���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陈映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自愿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