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卜青春张昌锋徐喜臣王喜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王喜发,徐喜臣,张昌锋,卜青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监7号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所在地址富裕镇。代表人刘岩,行长。原审被告王喜发,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审被告徐喜臣,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审被告张昌锋,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审被告卜青春,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原审被告王喜发、徐喜臣、张昌锋、卜青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富裕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闫金程审判员 陆桂萍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