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常理保与安占英、安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理保,安占英,安勇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724号原告:常理保,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魏县。被告:安占英,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安勇飞(曾用名:安永飞),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魏县。原告常理保与被告安占英、安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常理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理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理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常理保负担。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