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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常理保与安占英、安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理保,安占英,安勇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724号原告:常理保,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魏县。被告:安占英,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安勇飞(曾用名:安永飞),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魏县。原告常理保与被告安占英、安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常理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理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理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常理保负担。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