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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中新镇麻冚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93737190080W。法定代表人雷爱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园区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7378236F。法定代表人蒋锁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该公司房产、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