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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艳玲与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玲,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09号原告:陈艳玲,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志,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鹏,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艳玲与被告菏泽市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艳玲负担。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