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洪峰与张忠义、韩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峰,张忠义,韩盛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18号原告:赵洪峰,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忠义,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韩盛坤,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胜利农场通讯公司副经理。原告赵洪峰诉被告张忠义、韩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赵洪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