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文现与盘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现,盘玉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274号原告:李文现,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家波,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盘玉合,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于飞,江正勋,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现与被告盘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文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现负担。审 判 长 窦 蔚审 判 员 陆群峰人民陪审员 盘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凌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