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德举与沈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举,沈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12号原告杨德举,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沈培峰,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杨德举与被告沈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杨德举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德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德举负担。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