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高超,宫伟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749-1号申请人: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银子旺村。组织机构代码:L1484304-4。法定代表人:金长升,经理。被申请人:高超,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皮县。。被申请人:宫伟娜,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与被告高超、宫伟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超、宫伟娜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超、宫伟娜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