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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高超,宫伟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749-1号申请人: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银子旺村。组织机构代码:L1484304-4。法定代表人:金长升,经理。被申请人:高超,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皮县。。被申请人:宫伟娜,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与被告高超、宫伟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超、宫伟娜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银子旺新华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超、宫伟娜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