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鲍建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鲍建航,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鲍建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鲍建航应向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支付借款本息***元;代垫诉讼费用***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鲍建航应向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支付借款本息***元;代垫诉讼费用***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