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法国与常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国,常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919号原告:李法国,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素伟,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法国与被告常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常素伟已清偿所欠的钢材款,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法国撤回对被告常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常素伟承担。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柯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