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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法国与常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国,常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919号原告:李法国,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素伟,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法国与被告常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常素伟已清偿所欠的钢材款,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法国撤回对被告常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常素伟承担。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柯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