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珍与焦月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焦月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920号原告:王珍,退休干部,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焦月正,住托克托县。原告王珍与被告焦月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文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米文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