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圣科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鑫良飞车材制造有限公司、陈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圣科塑料有限公司,宁波鑫良飞车材制造有限公司,陈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253号之一原告:清远市圣科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608258526)。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卢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劲松,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鑫良飞车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APE4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西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陈继良。被告:陈继良,男,汉族,56岁,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清远市圣科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鑫良飞车材制造有限公司、陈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圣科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财产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清远市圣科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