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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训禹、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训禹,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西侧(蚌埠国际汽车城通利汽车展示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554388-9。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训禹,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成南工业园五蚌路北侧西环线西,组织机构代码69280723-4。法定代表人:丁云洋,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训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8.3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训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