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青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庆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刘庆才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青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松,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庆才,男,蒙古族。再审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庆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青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