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庄锡东与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况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锡东,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况维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344号原告:庄锡东,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173号。被告:况维康,男,汉族,1991年9月6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庄锡东与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况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庄锡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锡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锡东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