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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庄锡东与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况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锡东,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况维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344号原告:庄锡东,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173号。被告:况维康,男,汉族,1991年9月6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庄锡东与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况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庄锡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锡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锡东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