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6646鲁运运与陈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运运,陈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646号原告:鲁运运,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陈叶明,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鲁运运与被告陈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运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被告陈叶明因承办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鲁运运借款10000元,并用手机短信写下借条一份,载明“2017年7月10日借到鲁运运人民币壹万元整现金,还款日期2017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7月19日,原告起诉时本案借款清偿期限尚未届满,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运运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紫嫣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