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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攀元与被告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攀元,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468号原告:宋攀元。被告:伍杰。原告宋攀元与被告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宋攀元以被告伍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攀元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攀元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罗 煦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