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长标与卜桂香、曾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标,卜桂香,曾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财保15号申请人:张长标,男,1956年3月4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卜桂香,女,1975年4月21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曾虎,男,1974年3月8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长标因被申请人卜桂香向其借款人民币25万元拒不偿还,被申请人卜桂香与被申请人曾虎系夫妻关系,故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虎名下的坐落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钟庄社区钟西居委会卜墩组一间三层楼房予以查封(房产证号:10××87#),查封金额为20万元;对被申请人曾虎名下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12.6万元;上述财产合计查封金额为32.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长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卜桂香与被申请人曾虎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曾虎名下的坐落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钟庄社区钟西居委会卜墩组一间三层楼房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2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居住或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曾虎名下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12.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