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聂继彬与赵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继彬,赵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691号原告:聂继彬,男,1970年2月15日生,住柳河县。被告:赵志霞,女,1974年11月13日生,住柳河县。原告聂继彬诉被告赵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聂继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志霞暂无具体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继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原告聂继彬负担。审 判 长 赵连伟人民陪审员 刘清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