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聂继彬与赵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继彬,赵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691号原告:聂继彬,男,1970年2月15日生,住柳河县。被告:赵志霞,女,1974年11月13日生,住柳河县。原告聂继彬诉被告赵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聂继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志霞暂无具体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继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原告聂继彬负担。审 判 长  赵连伟人民陪审员  刘清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