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开祥、王德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开祥,王德建,席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201号抗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开祥,男,1967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邹城市。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08年8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2月5日。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建,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邹城市。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席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邹城市。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开祥、王建建、席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88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王德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席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开祥、王德建分别以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鞠茂亮审判员 谢 斌审判员 郭方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