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希习与朱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习,朱艳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222号原告:李希习,男,汉族,199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朱艳华,女,汉族,约30岁,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习诉被告朱艳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希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习撤回对被告朱艳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