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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希习与朱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习,朱艳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222号原告:李希习,男,汉族,199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朱艳华,女,汉族,约30岁,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习诉被告朱艳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希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习撤回对被告朱艳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