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亚辉与樊正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辉,樊正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32号申请人周亚辉,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樊正毅,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周亚辉申请执行樊正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亚辉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樊正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周亚辉饲料款21076元、利息1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77元、执行费23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樊正毅履行案款2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455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