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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远军、杨建清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远军,杨建清,王英,刘静,刘文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远军,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清金,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清,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清金,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英,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静,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婷,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远军、杨建清因与被申请人王英、刘静、刘文婷财��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远军、杨建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谯斌审判员  郭伟审判员  郑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