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贾尚海、杜松柏、杨素玲、廖和平与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尚海,杜松柏,杨素玲,廖和平,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贾尚海,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杜松柏,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杨素玲,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廖和平,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易天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国有土地一宗(地号IV-9-177,证号【2014】11127),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