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309号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鵾鹏街21号2号楼2门301室。法定代表人:吴蕾,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平,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国,男,该公司法务。被告:赵辉,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准旭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