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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琛、王忠丽等与刘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琛,王忠丽,刘玉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326号原告:李琛,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王忠丽,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海,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李琛、王忠丽与被告刘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琛、王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李琛、王忠丽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