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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秀花与刘振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花,刘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花,女,汉族,1950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刘振亚,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生。陈秀花申请执行刘振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刘振亚赔偿原告陈秀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业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084.89元。案件受理费1200,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刘振亚负担(原告已先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被执行人刘振亚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经查明,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退休金工资并半年扣划一次,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陈秀花申请执行刘振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