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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岩温坎与岩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温坎,岩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民初725号原告:岩温坎,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傣族,农民,现住勐海县。被告:岩叫,男,1985年6月3日出生,傣族,农民,现住勐海县。原告岩温坎与被告岩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岩温坎、被告岩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岩温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私有的一辆车牌号为云K×××××本田轿车,一本行驶证,一本产检证;2.由被告承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6,000元。注: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20日×300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到本村(大坟山)鱼塘饲养鱼,当晚回家发现自己私有的一辆车牌号为云K×××××本田轿车不在家,经问家人才知该车当日18时30分许被被告等人相邀原告长子(岩坎恩)驾驶该车送其等人到勐海县景囡社区桥头新村村头“聚源阁餐馆”吃晚饭,时至当晚21时许,被告将事前邀约好的十余人把原告的车子强行开走藏押。一星期后原告多次追问长子得知长子向被告借钱20,000元赌博以及吸食毒品。由于长子没有还钱,被告等人才以邀请长子吃饭为名诱骗长子将原告车辆驾驶到餐厅实施不法行为。而后,原告电话与被告联系,可被告答复说“要通过他们的老大同意,并连本带利支付40,000元才能还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岩叫辩称,本案事情起因是原告的儿子向被告借款到期未还款,原告之子将该车抵押给了被告,原告之子将欠款还给被告,被告便将车归还原告。原告岩温坎向本院提交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欲证明云K×××××本田轿车属于原告个人私有的合法财产的事实;2.《机动车保险手续材料及发票》,欲证明原告的云K×××××本田轿车购买保险有限期为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的事实;3.《现场照片》,欲证明原告的云K×××××本田轿车于2017年6月1日21时许在勐海镇景囡社区桥头新村村头“聚源阁餐厅”旁被被告强行开走现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岩叫对原告出具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但是与办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原告岩温坎之子岩坎恩向被告岩叫借款20,000元,借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向被告还款。2017年6月1日被告岩叫及其朋友将原告岩温坎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本田轿车一辆开走,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岩叫未经原告岩温坎允许,将原告岩温坎所有的车辆开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被告岩叫应当向原告岩温坎返还车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岩温坎认为,被告将其车辆开走并使用,需要支付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岩温坎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岩叫使用车辆造成了损失,故对原告岩温坎要求被告岩叫支付车辆损失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岩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岩温坎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本田轿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岩温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岩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