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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森、范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范志民,吴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森,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范志民,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吴丽平,女,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森与范志民、吴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依据(2016)鲁0702财保29号冻结了范志民的账户一宗申请人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志民、吴丽平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志民、吴丽平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