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雪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270号罪犯杨雪生,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赛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雪生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日入监执行。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报请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萨拉齐监狱警官张彦、张雁如出庭报请假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克勤、田森鹏、刘志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雪生,警官证人马某、罪犯证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杨雪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杨雪生报请假释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雪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报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罚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雪生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雪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宝晨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告知被假释罪犯义务书杨雪生:你于2017年7月18日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假释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告知你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下:一、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同时做到: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