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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XX与孙海军、孙洪晶、张文喜、黄海静、黄新胜、高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孙海军,孙洪晶,张文喜,黄海静,黄新胜,高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孙海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农牧场。被执行人孙洪晶,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农牧场。被执行人张文喜,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黄海静,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黄新胜,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姚伏镇团庄三队。被执行人高学红,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申请执行人朱贺��与被执行人孙海军、孙洪晶、张文喜、黄海静、黄新胜、高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3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5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海军、孙洪晶返还申请人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张文喜、黄海静、黄新胜、高学红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3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洋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