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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305号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猛,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东方银座***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启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博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