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国亮与杨春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亮,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徐国亮被执行人:杨春华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亮与被执行人杨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春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国亮劳动报酬10,4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因对被执行人杨春华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300.00元,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1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