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邱云昌与邱家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昌,邱家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778号原告:邱云昌,男,18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周定乾,系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家得,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邱云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其厕所和羊圈所侵占的原告家承包的林地50,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林地承包到户时,原杉寨公社红旗大队竹林生产队,通过抓阄来承包林地,原告家所承包的地是“黄泥巴洞”,四至界限为上至老包顶上,下至水井下,左边与周光伦的林地交界,右边与高德有林地交界。该土地登记在原告邱云昌名下,1981年7月13日毕节县杉寨人民公社办法管理证。因原、被告感情一度很好,所以在被告要修建住房而需要宅基地,原告便在上诉土地上,指界赠送给被告,后经政府同意后,在该宅基地内修建了两个进出住房。十年过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侵占原告的林地来修建厕所和羊圈。原告回来发现后,被告反说此地是被告所有。原、被告两家长期为此吵架,矛盾升级。综上所诉,特速来贵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云昌无证据证实其诉求土地权属,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云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