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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庆伍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庆伍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庆伍,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前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后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庆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代理检察员杨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庆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吉庆伍以750元的价格向吴某购买得位于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老云村杨家田(小地名)处的一片山林;同年6月以18600元的价格向吉某1购买得位于平坝区十字乡老云村雄黄湾(小地名)处的一片山林。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两处山林砍伐后运走并将砍伐的林木全部出售。经安顺市平坝区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测量,平坝区十字乡老云村杨某2被伐林木蓄积为1.766038立方米;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实地调查、测算,平坝区十字乡老云村雄黄湾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伐,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3.0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庆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庆伍前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吉庆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吉庆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吉庆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林权证、安顺市平坝区林政资源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十字乡九甲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证人吴某、吉某1证言、被告人吉庆伍的供述与辩解、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意见、吉某1辨认笔录、吴某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庆伍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发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庆伍犯滥发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吉庆伍滥发林木数量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庆伍前因滥发林木罪被科处刑罚,后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庆伍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又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庆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定龙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举平书 记 员  周家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