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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旭与袁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旭,袁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74号原告:姜旭,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周,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姜旭诉被告袁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姜旭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旭负担。审 判 员 贾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莹莹书 记 员 薛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