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长县慈善协会,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10号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协会会长。地址延长县文化综合大楼419室。被告刘某,男,汉族,干部。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因被告已履行,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延长县慈善协会承担。审判员 梁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雪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