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道智、陈红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道智,陈红双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16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道智,男,1996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6年6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红双,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道智、陈红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9日作出(2017)苏011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丁道智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2016)苏011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红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丁道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道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丁道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丁道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道智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宋振敏审判员 汤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田田 来自: